答:根据《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5号),并无“必须在该用人单位参与某些特定创新科研项目”的要求,具体把握标准看用人单位对于该录用人员的考量,比如是否为本单位紧缺急需且长期使用的人才。
答: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答:如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后回国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如回国后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前末次入境时间为准;如留学毕业后在国(境)外工作的,以结束国(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
答:用人单位只需满足《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基本条件,即可申报。
答:不可以。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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