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答: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1、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2、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3、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答:(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答: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须持有本人的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学历无法取得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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