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户口注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三大类共18项高频户籍业务已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全市通办”。
本市户籍居民可自愿选择就近任一派出所综合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户籍业务,无需至本市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具体业务包括:
(一)户口迁移(立户、分户,冻结户口、空挂户、农村宅基地户口、军产房户口、农业户口除外)
(二)户口注销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按办理时限划分,18项高频户籍业务也可分为三类:
可以。
(一)外省市户籍人员(非苏浙皖三地户籍)在沪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须满足以下条件:
新生儿系婚内生育,须在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时不满一周岁。
新生儿父亲和母亲须为境内人士,父母双方须为同民族。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户主,随父亲或母亲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新生儿姓氏随父亲或母亲。
由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前往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综合窗口异地申报出生登记,经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户籍地公安机关要求为准)后办理出生登记。
(二)苏浙皖三地户籍人员在沪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须满足以下条件:
新生儿系婚内生育,在沪、苏、浙、皖四地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时不满一周岁。
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苏浙皖三地户籍居民,父母双方须为同民族。
随父亲或母亲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由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携带材料(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前往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综合窗口异地申报出生登记,经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出生登记。
由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提供以下材料,前往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出生医学证明》
▶︎ 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符合“出生一件事”办理条件的,即在本市助产机构出生、父母均为本市家庭户,且入户地符合出生登记条件的新生儿。新生儿监护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出生一件事”模块申办新生儿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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